社会团体年末资金是否强制要求不低于注册资金?
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须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以确保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年度检查中将社会团体年末净资产作为考量指标。 [原文链接]
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有最低年龄限制吗?中小学生可以加入某体育类协会吗?
答: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应当为中国公民,是否设置最低年龄限制由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章程中明确相关要求。社会团体章程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体育领域社会团体根据自身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资格确定是否吸纳中小学生作为会员,会员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条件和程序。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中小学生加入体育类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
社会服务机构是否全都是捐助法人?出资人对社会服务的出资是否都属于捐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捐助法人,出资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均属于捐赠。 [原文链接]
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吗
答:目前,社会组织领域登记管理法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没有禁止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符合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遵守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要求、投资所涉行业领域管理要求、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注册要求等管理规定。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原文链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都包含哪些负责人?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主要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一般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指的是该组织的院长、校长、所长或主任等。 [原文链接]
公办医院退休医师可以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理事或从业人员吗?
答:目前,对于公办医院退休医师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理事或从业人员,并无禁止性规定。退休医师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应当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原文链接]
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的规定和程序是什么?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原文链接]
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想给社团一笔无偿捐款,可以开具会费收据吗?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合法收入的来源,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依法开具相应的票据,主要有会费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税务发票等。 [原文链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会受到何种处理?
依法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根据《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原文链接]
如何识别非法社会组织?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以及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均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