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由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的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该条例2014年制定时初步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域范围内“无法可依”的局面。本次全面修订立足强化工作保障,完善了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等方面规定,矫正执行上规定也更加严密有针对性。
新修订的《条例》从总则、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进行规定。其中多处提及社会工作。
在机构和人员部分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调查了解、实地查访、心理矫治、救助帮扶、社会关系修复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和特点,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参照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建立健全职级体系和层级晋升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等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在保障和监督部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治理,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纳入当地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并推动落实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引导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项目化、专业化教育帮扶服务。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依法提供调查走访、法治教育、公益活动、心理矫治、专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修复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探索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成立、运行相关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税费优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购买服务、质量控制、监督管理、效果评估等管理评价体系。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部分
第五十四条 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追究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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