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的部分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取得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业主可拒绝交纳其擅自提高的部分,但按照合同约定的部分亦应按时交纳。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按照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限期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如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业主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应依法向适格的主体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额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是案例一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理,由于业主委员会并不是防盗栅栏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业主要求拆除该防盗栅栏或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相邻关系中的向对方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已履行了相应的劝说、管理工作,业主损失的发生并非业主委员会的过错导致的,业主拒付物业费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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