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依法依约拒交物业费的的4种主要情形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依法依约拒交物业费的的4种主要情形。 


一是因出卖人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给买受人的。因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或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未取得房屋测绘报告,或因其他非不可抗力事由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给业主使用的,则有关物业费应依法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可以拒绝交纳该段时间可能产生的物业费,直至依法依约接收房屋为止。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的部分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取得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业主可拒绝交纳其擅自提高的部分,但按照合同约定的部分亦应按时交纳。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按照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限期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如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四、请求支付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综上所述,我们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裁判案例和本号评议等方面展开了讨论,认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依约起诉业主追讨物业费。



业主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应依法向适格的主体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额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是案例一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理,由于业主委员会并不是防盗栅栏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业主要求拆除该防盗栅栏或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相邻关系中的向对方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已履行了相应的劝说、管理工作,业主损失的发生并非业主委员会的过错导致的,业主拒付物业费无法律依据。



约定明确且依法合理的,应支持物业服务人请求支付迟延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物业服务人在介入协调涉事业主双方的矛盾纠纷存在不作为、难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可酌情就其失职缺位的过错行为减轻欠费业主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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