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帮物业“催费”,属于行政乱作为

物业与业主二者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尤其是物业费收缴,近日,江苏淮安某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该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不能按时缴纳物业费的,责令本人向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建议作为评先评优推荐人选;各街道将全面采集欠缴物业费干部职工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至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单位应当对其约谈,督促整改。(11月29日《扬子晚报》)

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按时缴纳物业费,或许双方存在纠纷。这本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江苏淮安某区政府竟堂而皇之地发文,帮助物业公司“催费”。民事纠纷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政府怎能如此“拉偏架”?

现实生活中,少数业主由于不满意物业的服务,或其他一些原因或纠纷等,便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情绪。这种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不利于营造和谐社区。如果地方政府发文,倡议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缴纳物业费,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显然无可厚非。然而,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干部职工,不仅要通报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还约谈、不建议推荐评奖评优等等,这等于给予惩戒,就很难让人理解,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其实,业主不按时或欠交物业服务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违约行为。物业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调解,双方协商解决问题,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主持公道。政府作为民事纠纷的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政府以行政干预的方式,站在物业的一方,对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责令本人向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由街道通报单位并建议给予惩戒,是“一屁股坐歪了”,显然有“拉偏架”之嫌疑,既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这种行政乱作为,无疑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尽管该文在推送不久,很快就被删除了,但其背后还需要深刻反思。此事件给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个警示,行政权力必须保证公平公正,不能任性“多管闲事”,随意插手、干预一些民事纠纷;即便出面调解和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时,也不能“拉偏架”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做好自己的“分内事”,杜绝类似行政乱作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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